[開箱文]ICON電子煙電子菸產品本文僅做產品研究探討,未有任何推薦與銷售之意圖(台灣,露天,推薦,尼古丁,原理,高雄,毒,煙油,論壇,致癌) (14)

電子煙 (Electronic cigarette),別名電子菸or電子香煙,最早是由北京中醫師韓力於2004年取得發明專利,但其實更早在美國人Herbert A. Gilbert於1963年就曾提出類似的產品概念,但當時沒有發展起來。現在於歐美許多先進國家,電子煙經常被國外的使用者作為抽菸與吸煙的替代品。但請注意,含尼古丁成分之產品在台灣屬於藥製品管理,需要衛生署允許才能販賣或銷售宣傳(*本篇的[免責聲明]與[警告]請見文末,本文皆無上述之內容) ICON電子煙/電子菸產品 開箱:本文僅做產品研究探討,未有任何推薦與銷售之意圖

[開箱文]ICON Cigs 評價電子煙/電子菸產品(Electronic cigarette),愛康電子煙ECHO套裝: 本文僅做產品研究探討,未有任何推薦與銷售之意圖 (電子煙,煙油,煙具)(台灣,露天,推薦,尼古丁,原理,高雄,毒,煙油,論壇,致癌)

 

ICON 電子煙/電子菸 開箱: 產品研究與包裝討論
(*感謝國外朋友David Thomas 提供資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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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網路上看到電子煙 (Electronic cigarette) 在美國非常紅,剛好有認識的人從美國買了ICON電子煙 (愛康電子煙)的產品。因此,這篇就是以當時美國買的產品做一個討論與體驗的心得分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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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CON電子煙的包裝設計穩重而高雅,乍看之下還以為是一款3C高科技產品 (當然它也算是科技產品的一種XD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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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側面看感覺也很像一台智慧型手機的包裝型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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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請務必詳閱本文末端的[免責聲名]與[警告]

 

ICON 電子煙/電子菸 開箱: 產品內容與結構分析

將ICON電子煙的ECHO套裝組合之包裝拆開後,裡面的內容物有1支電子煙管、1個霧化器、3個霧化頭、1個煙嘴、1顆電池、一個USB充電器、1個旅充與附上15ml的煙油,這邊的研究目標還有附上三種口味的煙油,分別為薄荷草莓牛奶午夜香煙等口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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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設計角度而言,這款產品的設計質感真的是還滿不錯的,感覺可以提升不少個人的質感和時尚風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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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上層的電子煙管拿出後,其他的零件就放在下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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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體而言,ICON電子煙的產品造型設計得相當不錯穩重的黑色搭配些許金屬質感,表現出典型現代主義風格的設計美學;當作一個精品搭配在穿搭上也非常有型,乍看之下還以為是一支質感很棒的鋼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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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所有ICON電子煙的組件取出後,如下方照片所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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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CON 電子煙/電子菸 體驗: 構造與使用

ICON電子式電子煙的構造由上而下為菸嘴、儲油槽、霧化頭、霧化器以及電池,使用前要先充電且組裝滿容易的。
(有附說明書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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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子煙使用的原理,是要先將菸油滴進油槽內,就可以打開開關使用,完全沒碰過的使用者應該也能夠輕易理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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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由Thomas的體驗得知,薄荷口味的味道屬於涼涼的清爽口味,也是他認為比較偏好的香味。而草莓牛奶口味就如標題一樣具有甜蜜的香氣,跟以前流行的蛋糕水果菸很相像,差別在於ICON電子菸不會有菸草跟紙燃燒得味道;最後,是午夜香菸,Thomas覺得口味蠻讓人驚訝,因為他個人感覺就像近似於真的抽菸,口感上跟真的紙菸則是有一點點的不同,香味反倒比較像咖啡蛋糕的氣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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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此之外,Thomas也提到,要換口味的時候最好是把霧化頭、霧化器以及油槽徹底清洗過後再做更換的動作,不然兩種口味可能會混雜在一起,造成味道有奇怪的感覺。但是ICON電子煙套ECHO套裝裡面就有三個霧化頭,可以將其拆下來只清洗霧化器及油槽,一種口味就可以專用於一個霧化頭,就使用性與結構來說設計考量得還不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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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ICON電子煙產品分析與研究完畢,感謝Thomas的分享)

根據Goniewicz et al. (2014) 的研究結果 (如下表所示) 電子煙比香菸的有毒物少,目前僅是研究有在探討,不知道是否為真。目前美國FDA還沒有完整與明確的數據證明電子煙的危害,建議大家還是不要抽煙比較好。如果想要銷售的販賣者,最好還是先了解當地的地方法則。不過,筆者還是鼓勵大家盡量不要抽煙!

電子煙期刊文獻
(引自: Goniewicz et al. (2014) 的研究報告之表格內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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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未滿18歲禁止吸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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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關於台灣的藥事法 與本文聲明]
1.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罪:
擅自製造輸入電子煙者,違反藥事法第20條第22條的行為,依同法第82條,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(以下同)一千萬元以下罰金.
2.明知為偽藥禁藥而販賣、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罪: 

擅自販賣,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電子煙者,係違反藥事法第20條第22條的行為,依同法第83條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.
3.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: 
若電子煙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,但宣稱具幫助戒菸,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詞句,即違反藥事法第69條之規定,依同法第91條,處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,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。
4.不得製造、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物品: 
電子煙產品若不含尼古丁成分,也未宣稱具有戒菸療效,但因外形類似菸品,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:任何人不得製造,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,點心,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之規定.依同法第30條,製造或輸入業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限期回收,屆期未回收者,按次連續處罰,販賣業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.
5.販賣或施用毒品罪: 
倘將電子煙中之卡夾煙彈或補充液,攙入或置換成毒品販售者,則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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