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公務員懲戒法通過郭冠英條款,范蘭欽事件,懶人包 (退休金,職等,6萬,銓敘部,辱台,徐展元,彈劾,文章,六四,垃圾公務員,恐龍法官,My Way)

近期除了加薪四法受到觀注之外,被戲稱 郭冠英條款 的公務員懲戒法也默默地通過,未來違法的公務員被免職之後終生不得再被聘任為公務員之外,也可以剝奪或減少退休金或是以罰款處理。這項法案的通過,筆者認為是維護本來大多數正派努力做事的公務員基層重拾尊顏 (不會違法的本來就沒差),反而可以對付腐敗政府裡的貪官和肥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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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三讀修正公務員懲戒法:郭冠英條款,范蘭欽事件,懶人包 (引自新聞 + 偉恩簡評)

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公務員懲戒法,未來違法公務員可免職並不得再被任為公務員,也可剝奪或減少退休金及罰款;至於違法公務員已支領的退休金將可一併追回,若當事人過世甚至可追及遺產。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林欣蓉表示,外界認為公務人員發生事情,監察院或其他機關在查就趕緊辦理退休。這次修法仿效德國,可以剝奪、減少退休金,即使已辦退休、退休生效且已領退休金,仍可依法追回;若當事人過世也規定可追及遺產。
(就如同前面筆者的引言,這會讓正派公務員有尊嚴,淘汰濫竽充數的垃圾公務員;然而,台灣的司法有可信之度嗎?筆者認為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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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法修正源自於前新聞局駐外秘書郭冠英,任職期間以筆名范蘭欽發表辱台言論,當時雖遭監察院彈劾,但去年三月回任台灣省政府外事秘書,任職不久即退休,照領高額月退俸,引發爭議。修法前的懲戒制度,公務員違法失職,只能撤職、記過、降職或減俸,未能有效處罰已離職或退休公務員。
(當時,郭冠英一度還不承認。雖然大家雖戲稱此修法為郭冠英條款,但法律不溯及既往,此次修法已不適用郭冠英,所以英英可以繼續快樂地唱著My Way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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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法規定,公務員若涉及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,以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,必須受懲戒;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此外,若有軍職人員因案在公懲會審理或經監察院提出彈劾者,不得申請退伍;已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公務員,在任職期間的違失行為,同樣適用此次修法範圍。為免被撤職人員在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,兩年內不得晉敘、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。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,修法增訂免除職務處分,除免除現職,也不得再被任,以淘汰不適任公務員;另增加剝奪、減少退休金、罰款等財產性懲戒處分,更能發揮實效。
(那行為故意與無意的認定,又要透過法官自由心證,對台灣沒什麼客觀性的司法來說操作空間真大XD)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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